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机关
《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修订)》
《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的通知
豫审〔2017〕18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修订)〉和〈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的通知》(豫法政办〔2017〕18号)工作要求,为促进全省审计机关规范实施行政指导,全面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修订)》和《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从印发之日起,原《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指导工作办法(试行)》(豫审〔2015〕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
2.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修订)
3.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1
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修订)
第一条为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依法积极推行审计机关行政指导,为审计对象提供便利高效服务,保护和增进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修订)〉〈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修订)〉和〈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的通知》(豫法政办〔2017〕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行政指导,是指审计机关在审计职责权限范围内,以提示、辅导、约谈、建议、回访等非强制方式,依法促使审计对象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从而实现审计监督目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机关成立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审计机关行政指导工作。
省厅成立以厅长为组长,其他厅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处(室、局)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负责行政指导的组织协调宣传培训、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审计局可视情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指导的检查督促和情况汇总。
厅各业务处(局)(简称承办部门)负责行政指导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实施审计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实施审计行政指导应当符合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并符合审计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等要求,不得以实施审计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行为。
(二)增益止损原则。实施审计行政指导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审计对象违法而使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和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审计对象听从审计行政指导而实施的行为应当给予信赖保护。
(三)自愿原则。实施审计行政指导应当注重同审计对象互动沟通,争取其理解、支持与配合,提高审计行政指导的实效性。审计对象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听从、配合审计行政指导,审计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审计对象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审计行政指导。
(四)合理原则。审计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积极实施行政指导,实施审计行政指导要尽量采取合理、简易、便捷的行政指导方式,做到简便实施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率。
(五)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施审计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公正,平等对待审计对象,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审计行政指导;实施审计行政指导必须符合审计工作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审计行政指导信息应当公开。
第五条审计行政指导有以下类型:
(一)助成型审计行政指导。从审计监督政策、业务、专业技术、信息等方面帮助审计对象增进和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规制型审计行政指导。预防、抑制和防范审计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减轻危害后果、防止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作型审计行政指导。引导审计对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倡导和鼓励审计对象积极参与审计监督,提高审计监督效率,实现双方互动、合作、和谐。
第六条审计行政指导的实施方式:
(一)审计提示。审计机关通过审计政务公开的形式,告知审计对象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要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以审计通知书或以其他适当方式,告知审计对象审计的主要内容、范围、审计纪律以及如何配合审计等事项;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对象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告知、提醒,对审计对象正在发生的违反审计法和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引导审计对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审计辅导。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对象的特点或申请,积极发挥审计监督的服务职能,为审计对象提供相关的专业指导、咨询。
(三)审计约谈。审计机关在审计事中、事后,对审计对象存在的普遍性违法行为,以及需要整改的其他问题,通过审计撤点会议、审计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方式,与审计对象进行沟通交流,促进其遵守法律法规。
(四)审计建议。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情节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建议,促进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五)审计回访。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就重大审计项目所产生的结果、影响进行走访、询问,了解审计执法效果和审计人员遵纪守法等情况。
除以上审计行政指导方式外,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审计机关可以积极探索更多的行政指导方式,还可以将多种行政指导方式加以组合,进行综合指导。
第七条审计机关可以依审计对象申请实施审计行政指导,也可以依职权实施,或者根据有关单位的指示、建议实施审计行政指导。
第八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行政指导前,应当进行调查了解,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征询专家和专业机构的意见,提高审计行政指导的实效。
审计对象有权对审计行政指导的方式、内容等提出异议,有权对是否实施、是否听从审计行政指导表达意见和建议;审计机关应当听取审计对象就审计行政指导提出的异议、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九条审计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电话、短信、微信、简易行政指导书等其他简易形式。
审计机关采用书面形式实施审计行政指导的,应当制作审计行政指导文书。审计行政指导文书应当载明行政指导的对象、目的、时间、内容和实施人员等事项,并依法送达审计对象。
审计机关采取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介平台发布审计信息、便民利民举措、当场发放审计宣传资料、在线交流答复等简易形式的,可以简要记录或定期统计实施审计行政指导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应当依据职责,针对工作特点,在业务流程中引入简易行政指导,方便审计对象办理相关事务。审计对象要求提供书面指导意见的,审计机关应当提供。
第十条审计行政指导应当突出以下重点:
(一)注重对内部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基础薄弱、历次审计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实施行政指导,增强审计服务针对性。
(二)注重对跟踪审计、数字化审计以及通过数据信息、报表资料等途径发现需要制止的行为实施全过程行政指导,增强审计服务时效性。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对象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易发、多发违法行为等风险进行梳理,根据风险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发生的概率等划分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的审计行政指导方式,防控违法风险,提高审计行政指导效果。
审计机关发现审计对象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主动实施审计行政指导,促使审计对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减轻危害后果,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履行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重大审计行政指导是指审计机关对不特定审计对象实施的抽象行政指导或者对特定审计对象有较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实施重大审计行政指导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征求听取相关意见,完善工作方案,填写《行政指导事项审批表》,载明实施审计行政指导的对象、时间、内容、方式、步骤等事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审计行政指导:
(一)审计对象明确表示拒绝审计行政指导、撤回申请或者要求停止审计行政指导;
(二)作为审计行政指导对象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审计行政指导对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三)实施审计行政指导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已经发生变化,继续实施审计行政指导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四)其他需要终止审计行政指导的情形。
第十五条审计行政指导完成或者终止后,承办部门应当将审计行政指导文书、证据材料、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复印件等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审计行政指导的相关材料,作为审计项目案卷材料一并入卷。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地记录、汇总实施审计行政指导的情况,做好有关信息资料的分析统计和利用,为审计监督工作服务。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建立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指导行为。
省厅审计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工作由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审计行政指导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及时受理、处理对审计行政指导行为的投诉;
(二)定期检查承办部门审计行政指导实施情况;
(三)适时开展审计行政指导案卷评查;
(四)对审计行政指导对象进行回访,听取意见建议;
(五)其他审计行政指导监督方式。
第十九条审计行政指导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行政指导是否超越法定职责;
(二)实施审计行政指导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是否侵害了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审计行政指导是否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审计对象的行政手段;
(四)是否以实施审计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
(五)实施审计行政指导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审计行政指导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审计机关违法或不当实施审计行政指导,致使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审计对象也可依法请求给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行政指导优秀案例评选制度,对典型的行政指导案例予以推广,对实施审计行政指导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指导工作办法(试行)》(豫审〔2015〕7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
(修订)
目 录
1.简易审计行政指导记录簿
2.简易审计行政指导统计表
3.简易审计行政指导书
4.审计行政指导案卷
5.案卷目录
6.审计行政指导事项审批表
7.审计行政指导通知书
8.审计行政指导书
9.约谈通知书
10.约谈记录
11.证据复制(提取)单
12.审计行政案件回访表
13.审计行政指导文书送达回证
审计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一
(审计机关名称)
简易审计行政指导
审计行政指导方式年度
记
录
簿
审计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二
(审计机关名称)
简易审计行政指导统计表
序号
时间
审计行政指导的方式、对象和内容
指导结果
备注
审计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三
(审计机关名称)
简易审计行政指导书
编号
(审计行政指导对象) :
审计行政指导方式:
审计行政指导内容:
审计行政指导是一种不具有强制性、无法律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你(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接受。如有不明事宜或需协助,请与我局(单位)联系。
审计行政指导对象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审计行政指导人员(签名及行政执法证件号):
联系方式:
审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审计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四
(审计机关名称)
审计行政指导案卷
卷 号:
指导事项:
指导对象:
指导人员:
指导结果:
指导日期:归档日期:
保管期限:
备 注:
审计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五
案 卷 目录
(以约谈为例)
序号
材料名称
页号
备注
1
审计行政指导事项审批表
2
约谈通知书
3
约谈纪录
4
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
5
行政指导现场照片
6
当事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等)
7
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8
审计行政执法(监督)证复印件
9
审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10
审计行政案件回访表
11
审计行政指导文书送达回证
审计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六
(审计机关名称)
审计行政指导事项审批表
审计行政指导
事项名称
审计行政指导
事项简介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计机关负责人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计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七
(审计机关名称)
审计行政指导通知书
编号
(审计行政指导对象) :
为了(审计行政指导的目的)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经你(单位)申请(本机关依职权),拟采取下列方式实施行政指导:
提示 辅导 建议
规劝 回访 其他指导方式
审计行政指导是一种不具有强制性、无法律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你(单位)有权对是否实施、是否听从行政指导表达意见和建议,可以对行政指导的方式、内容等提出异议,如果你(单位)同意,请与我们协力合作,以便行政指导工作顺利开展。
审计行政指导对象意见: 签名(盖章):
联系方式和电子送达地址:
年 月 日
我局(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审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审计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八
(审计机关名称)
审计行政指导书
编号
(审计行政指导对象) :
审计行政指导事由:
(可续页)
审计行政指导内容:
(可续页)
审计行政指导对象应注意的事项:
(可续页)
审计行政指导人员(签名及行政执法证件号):
审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审计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九
(审计机关名称)
约谈通知书
编号
(审计行政指导对象):
约谈事由:
我局(单位)认为需要与你(单位)交流沟通有关事项,你(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接受,如你(单位)同意,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到 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具体时间,请你(单位)提前联系。
约谈时请携带以下材料:
1.
2.
3.
我局(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审计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审计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十
(审计机关名称)
约谈记录
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审计行政指导人员姓名和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记录人姓名和行政执法证件号:
约谈对象基本情况:
约谈内容:
(可续页)
审计行政指导对象签名(盖章):
审计行政指导人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审计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十一
(审计机关名称)
证据复制(提取)单
(证据粘贴处)
说明事项
证据来源
证据种类
提取人
(签名)
审计行政执法证件号:
审计行政执法证件号:
提取时间
审计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十二
(审计机关名称)
重大审计项目回访表
编号
项目名称
审计对象
情况
单位名称(姓名)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回访
方式
走访 座谈 电话 短信
其他方式
回
访
内
容
审计决定的履行情况和对审计对象的建议:
我局(单位)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
1.是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2.是否指导、帮助审计对象办理相关事项(纠正违法行为)( )
3.是否借执法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
请在括号内写“是”或“否”,如审计人员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请简要说明,谢谢!
你对我局(单位)工作的建议和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回访对象(签名):
审计行政指导人员(签名及证件号):
年 月 日
审计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之十三
(审计机关名称)
审计行政指导文书送达回证
文书名称
文书编号
送达人(签字)
受送达人(签字)
送达地点
代收人(签字)
代收人与受送达人
关系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
备注
备注:经受送达人同意,审计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审计行政指导文书。
附件3
河南省审计机关行政指导文书使用说明
一、简易审计行政指导记录簿。“简易审计行政指导记录簿”用于审计机关定期归集统计适用简易审计行政指导的档案案卷。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计行政指导的方式、时间等分类,对简易审计行政指导统计表或简易行政指导书定期进行归档。
二、简易审计行政指导统计表。“简易审计行政指导统计表”用于审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实施审计或为满足审计对象的简单需求,通过电话、短信、发放材料等简便易行的方式实施的审计行政指导,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简要统计,对于大量的、口头方式实施的简易行政指导可不予统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编号。“时间”填写实施审计行政指导的日期。“审计行政指导的方式、对象和内容”对实施审计行政指导进行简要概括。“指导结果”填写实施行政指导后的情况。“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简易审计行政指导书。“简易审计行政指导书”用于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当场通过书面形式实施的简易审计行政指导。本文书除送达行政相对人外,留一份归档。“编号”可按照“行政区划简称+行政机关简称+文书简称+年份+序号”的方式填写,如“豫政简行指2017第001号”,也可依本单位实际自定。“审计行政指导方式”填写具体的审计行政指导方式,如“提示”“规劝”“建议”等。“审计行政指导内容”简要叙述实施审计行政指导的原因、指导的内容、相关建议意见等。“审计行政指导对象意见”处应当填写明确的意见“同意”或“不同意”。审计行政指导人员签名,填写行政执法证件号和联系方式,加盖审计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审计机关应当将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多发、易发违法行为等进行梳理,事先制作格式化文书,方便审计执法人员即时实施简易行政指导。
四、审计行政指导案卷。“审计行政指导案卷”是审计机关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抽象行政指导或者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有较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的所有文书和材料按照一案一卷立卷归档的总称。审计行政指导案卷的立卷归档,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卷号”可按照“公历自然年度+行政机关简称+行指(重大)+序号”填写,如“2017年度豫政行指(重大)第001号”。“指导事项”填写实施的行政指导事项。“指导对象”分“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和“特定行政相对人”两种情形填写。“指导人员”注明审计行政指导人员姓名及证件号。“指导结果”填写实施审计行政指导后的情况。“保管期限”由各单位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和工作实际确定。
五、案卷目录。“案卷目录”是审计机关对审计行政指导单独立卷归档时卷内所涉及全部文书、材料,按照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的目录,供查阅案卷时检索使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行政指导应当根据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种类、数量的文书,本案卷目录中所列的文书仅以约谈为例,供参考。行政执法中实施的审计行政指导,应当将与审计行政指导有重要关联的审计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和有关票据的复印件一并入卷,如“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卷内的文书、材料经过排序后,要逐页编号,页号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隔页纸及卷底不编号,并在“案卷目录”上标明文书、材料在卷内的位置页号。
六、审计行政指导事项审批表。“审计行政指导事项审批表”用于审计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事项的审批。“审计行政指导事项名称”填写拟实施的审计行政指导事项。“审计行政指导事项简介”填写拟实施审计行政指导的原因、目的、时间、简要步骤和内容等,由承办人员提出建议,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确定。
七、审计行政指导通知书。“审计行政指导通知书”用于审计机关实施具体行政指导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指导的目的、方式和当事人的权利等事项,并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本文书除送达行政相对人外,留一份归档。“编号”可按照“行政区划简称+行政机关简称+文书简称+年份+序号”的方式填写,如“豫政行指通2017第001号”,也可依本单位实际自定。“审计行政指导的目的”根据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实际填写。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选择一种或几种行政指导方式,如果属于其他行政指导方式的应当注明;引导、示范属于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抽象行政指导,需要通过一系列文件实施,而约谈比其他具体行政指导方式相对复杂,因此以上行政指导方式不在选择之列。“审计行政指导对象意见”行政相对人要有明确的意见“同意”或“不同意”。行政相对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注明行政机关联系人、联系方式、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八、审计行政指导书。“审计行政指导书”用于审计机关正式实施审计行政指导时记录行政指导的事由、内容和行政指导对象应注意的事项。本文书除送达行政相对人外,留一份归档。“编号”填写方法同“审计行政指导通知书”,如“豫政行指2017第001号”,也可依本单位实际自定。“审计行政指导事由”应当详细填写实施审计行政指导的原因。“审计行政指导内容”涉及行政指导成效的关键,应当讲清、讲透、讲明相关规定和要求,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帮助审计行政相对人有效解决问题、纠正违法行为。“行政指导对象应注意的事项”填写提醒行政相对人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审计行政指导人员签名,填写行政执法证件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九、约谈通知书。“约谈通知书”用于审计机关将约谈事由、地点及需携带的材料告知行政相对人。本文书除送达行政相对人外,留一份归档。“编号”填写方法同“行政指导通知书”,如“豫政约通2017第001号”,也可依本单位实际自定。“约谈事由”应当详细填写约谈的原因,使行政相对人了解约谈的必要性。要明确约谈地点,列明行政相对人需要携带的相关材料,注明行政机关联系人、联系方式,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十、约谈记录。“约谈记录”用于审计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当面交流、沟通时的书面记录。准确填写约谈的起止时间、地点、行政指导人员和记录人的姓名、行政执法证件号。“约谈对象基本情况”填写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联系方式等。“约谈内容”涉及约谈成效的关键,应当讲清、讲透、讲明相关规定和要求,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帮助行政相对人有效解决问题、纠正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可参照“审计行政指导书”中“审计行政指导内容”。约谈的针对性要强,要结合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实际,讲清法理、讲明道理、讲透情理,提出明确要求。约谈时应注重与行政相对人的相互交流沟通,拉近双方的距离,使行政相对人消除抵制情绪,主动接受教育、指导和帮助,配合开展工作。行政指导对象签名(盖章),审计行政指导人员和记录人分别签名。有条件的审计机关可采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约谈进行全过程视音频同步记录来代替文字记录。
十一、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据复制(提取)单”用于审计机关提取实施审计行政指导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并加以说明。证据可以是原件、复印件或复制件。“说明事项”中明确提取证据的地点、方法、证明对象,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证据来源”指证据从何处发现、如何取得,如“现场拍摄(拍摄人:王XX)”“当事人李XX现场提供”。“证据种类”按照证据所属种类填写,如“书证”“视听资料”。“提取人”由提取证据的行政指导人员签名并注明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提取时间”注明提取证据的确切时间。
十二、审计行政案件回访表。“审计行政案件回访表”用于审计机关对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或者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审计项目,在行政决定书下达后,回访审计对象,督促指导纠错措施,巩固执法效果,了解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征询意见建议的书面记录。本文书除送达行政相对人外,留一份归档。“编号”填写方法同“审计行政指导通知书”,如“豫政行案回2017第001号”,也可依本单位实际自定。“审计行政案件名称”填写需回访的行政案件名称。回访应当由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实施。回访可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直接走访、座谈等方式,采取直接走访、座谈等当面回访方式的,审计对象应当在回访表上签名或盖章。 “审计行政决定的履行情况和对审计对象的建议”注明审计对象是否纠正违法行为、是否履行相关义务等。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审计项目回访制度,明确回访的范围和相关要求。审计机关在回访中发现审计对象未纠正违法行为或未按时履行行政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十三、审计行政指导文书送达回证。“审计行政指导文书送达回证”是审计机关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指导文书的记录。应填写文书名称、文书编号、送达地点、送达时间、送达方式等,并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字;文书系别人代收的,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经受送达人以可记录的方式明确表示同意,审计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文书;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入卷归档;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入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