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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河南省审计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20日

河南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河南省审计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1-09-20 15:30 来源:

  河南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河南省审计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16日

  河南省审计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为规范河南省审计厅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审计,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省审计厅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厅法规(审理)处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具体负责本厅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工作,并对全省审计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厅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按照合理配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以厅法规(审理)处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基础、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支撑的法律顾问队伍,以集体名义发挥内部法律顾问作用。

  第五条厅法律顾问主要职责:

  (一)为省审计厅的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

  (二)参与省审计厅实施的重大事项、重要行政行为的风险评估,为重大事项风险防范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对省审计厅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以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提供法律论证,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或建议;

  (四)协助审查省审计厅的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经济项目和重要法律文书;

  (五)协助处理省审计厅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案件、重大信访案件和突发性事件;

  (六)代理省审计厅参加诉讼、复议或仲裁;

  (七)参与处理涉及省审计厅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涉及省审计厅的重大纠纷;参与省审计厅涉及法律事务的谈判;

  (八)协助开展审计人员的法律培训;

  (九)为审计机关在依法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法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接受并解答省审计厅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决策、管理和服务的法律咨询;

  (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厅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厅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可以列席厅办公会及其他相关会议;

  (三)可以提请厅法规(审理)处主要负责人召开相关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四)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五)开展法律顾问活动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七条厅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省审计厅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省审计厅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省审计厅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一般应当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律师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法律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具体从事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或相当工作经历,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熟悉省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九条省审计厅可以从本单位公职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中择优选任内部法律顾问,并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可以聘请1至2名律师、法学专家担任本厅的外聘律师顾问。外聘法律顾问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取得。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自愿有偿、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遴选。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征求省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由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对其政治表现、职业操守、专业特长、服务能力等进行审查把关。外聘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以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考察。必要时,请纪委监委等部门协助了解拟聘人选的有关情况。对外聘法律顾问的遴选、审查、考察等情况进行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聘请法律顾问人选。聘请后,15日内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向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法学专家颁发聘书。

  聘请法律顾问应当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与要求、工作纪律、利益冲突防范、服务费用、解聘情形以及相关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厅法律顾问参与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法律意见书或其他书面形式出具,并由承办的律师、法学专家签名。

  第十一条厅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向厅法规(审理)处及其行政负责人报告诉讼、仲裁和执行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以及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厅法律顾问需要以厅名义处理有关涉法事务时,必须使用河南省审计厅印章。

  第十三条厅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为1至3年,期满经考核后可以连聘连任。聘请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对不再符合担任法律顾问条件、无法继续胜任工作的,或不遵守国家规定和党政机关工作纪律、不履行合同义务且不能及时改正的,免去其法律顾问职务或予以解聘,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司法厅备案。

  外聘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法规(审理)处报省审计厅批准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厅法律顾问的。

  第十四条省审计厅根据律师顾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对法律顾问的政治素养、政策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法律顾问履职能力。

  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作为外聘法律顾问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厅法规(审理)处可以临时聘请厅法律顾问之外的专家或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并按相应付费标准支付报酬。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厅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加强全省审计机关法律顾问工作业务指导。省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下级审计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厅法规(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审计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豫审〔2017〕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