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审行决﹝2013﹞24号
单位: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7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12410000415801918Y
组织机构代码:410103000009764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范家霖
关于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违违规列支项目经费1227341.36元问题的处罚。
违法事实: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挤占项目专项经费1227341.36元,用于支付工程土地出让金及耕地占用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财教〔2010〕288号)第十九条。
处罚决定:责令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采取得力措施停止违规行为,并对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提出警告。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河南省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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