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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审计厅关于省科学院2012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

时间:2016-08-08 11:46 来源:

  豫审行决﹝2013﹞24号

  单位: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7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12410000415801918Y

  组织机构代码:410103000009764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范家霖


  关于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违违规列支项目经费1227341.36元问题的处罚。

  违法事实: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挤占项目专项经费1227341.36元,用于支付工程土地出让金及耕地占用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财教〔2010〕288号)第十九条。

  处罚决定:责令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采取得力措施停止违规行为,并对河南省科学院同位素研究所提出警告。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河南省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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