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审行决〔2013〕23号
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地址:郑州市丰产路21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41580182-X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喻新安
一、关于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支出6740000元问题的处罚
违法事实:2012年初,河南省财政厅批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以下简称省社科院)24个项目专项资金共计9540000元,省社科院未经省财政部门同意调整项目19个,涉及专项资金6740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处罚决定:对省社科院提出警告,责令今后严格执行财政预算。
二、关于套取财政授权支付1000000元问题的处罚
违法事实:2012年3月、6月,省社科院分别以印刷费的名义财政授权支付给院所属中州学刊杂志社各500000元,两次共计1000000元。中州学刊杂志社分别于2012年4月、6月将以上1000000元转回省社科院光大丰支基本户,实际用于公用支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罚决定:对省社科院提出警告。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河南省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河南省审计厅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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