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审计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中共河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河南省审计厅。
河南省审计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全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中共河南省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等审计重大事项。向省政府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直有关部门,省辖市党委、政府和济源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有关处理处罚建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省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省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省辖市党委和政府、济源示范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共同领导当地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市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市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指导和推广全省审计机关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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